糾舉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五人為審查委員。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方得審查。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5條,糾舉案的審查由五名監察委員擔任審查委員。審查會議需要有至少三名審查委員出席方能進行審查。該條規定保障了糾舉案的審查程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舉例而言,如果有一宗糾舉案,審查委員會必須有至少三位委員出席審查會議,並共同審查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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