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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14急速救濟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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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2. 2.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違法或失職的行為情節重大且有急速救濟的必要,可以通知該行為的主管長官進行急速救濟的處理。如果主管長官收到通知後沒有進行急速救濟處理,那麼當被彈劾人受到懲戒時,主管長官需要負起相應的失職責任。 參考資料: 《監察法》第14條

立法沿革 2

(0370713 制定)

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監察院將該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分者,於被彈劾人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0420417 修正)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 懲戒名詞
  • 彈劾名詞
  • 失職名詞
(0370713 制定)

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監察院將該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分者,於被彈劾人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0420417 修正)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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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14 條規定:「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