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違法或失職的行為情節重大且有急速救濟的必要,可以通知該行為的主管長官進行急速救濟的處理。如果主管長官收到通知後沒有進行急速救濟處理,那麼當被彈劾人受到懲戒時,主管長官需要負起相應的失職責任。 參考資料: 《監察法》第14條
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監察院將該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分者,於被彈劾人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監察院將該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分者,於被彈劾人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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