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根据監察法第15條,如果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的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除了向懲戒機關提出處分建議外,還應直接將相關事態送交相關司法或軍法機關進行依法處理。根據此條款,監察院有權將彈劾案件轉交司法機關或軍法機關進一步辦理,以處理涉及刑事或軍法的違法或失職行為。例如,如果某一被彈劾人涉嫌犯罪行為,監察院可以將相關資料轉交給檢察機關進行刑事調查和起訴程序。
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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