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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1.20

監察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1本法之適用開分頁 ›
監察院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章 彈劾權
8開分頁 ›
  1.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2. 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13開分頁 ›
  1.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
  2. 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14急速救濟之處理開分頁 ›
  1.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2.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16彈劾案之辦理開分頁 ›
  1. 彈劾案經向懲戒機關提出,及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後,各該管機關應急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迅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
  2. 懲戒機關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接獲通知後如有意見時,應於十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機關。
18因彈劾案受懲戒之效果開分頁 ›
  1.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2.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糾舉權
19糾舉權之行使開分頁 ›
  1.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2.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21被糾舉人員長官之處理開分頁 ›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份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院聲復理由。
22彈劾案之改提開分頁 ›
  1.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前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二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
  2.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不依前條規定處分或決定不應處分,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第四章 糾正
24糾正案之提出開分頁 ›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25接到糾正案後之處理開分頁 ›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第五章 調查
26調查權之行使開分頁 ›
  1.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2.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3.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4.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27證件之封存及攜帶開分頁 ›
  1.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2.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3.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28要求協助開分頁 ›
  1.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2.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29要求協助開分頁 ›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30委託調查開分頁 ›
  1.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2.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第六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全文共 3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1.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