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之。
根據監察法第7條,彈劾案的提議方式是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必須詳細敘述相關事實。在審查決定之前,原提案委員有權以書面形式補充說明。 參考資料: - 監察法(民國99年修正)
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
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之。
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
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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