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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四章 糾正

§ 24–252

24糾正案之提出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25接到糾正案後之處理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監察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