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根據監察法第25條,行政院或有關部會在接到糾正案後,應立即進行適當的改善與處置,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回覆監察院。如果超過兩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的事實回覆監察院,監察院就有權質問該機關。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行政機關及時回應糾正案的要求。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各部隊、各公共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一個月未辦復者,監察院得質詢之。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各部隊、各公共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一個月未辦復者,監察院得質詢之。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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