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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 25 條(接到糾正案後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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