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第26條的規定,監察院在行使監察職權時,可以派遣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前往各機關部隊或公私團體進行調查,查閱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該機關部隊或團體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拒絕,並且在被詢問時應詳實地回答並在筆錄上簽名。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果必要的話可以通知指定人員和被調查人員,在指定的地點進行詢問。此外,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外洩。關於監察證和調查證的使用規則,則由監察院自行制定。 參考資料:監察法(監察院官方網站)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如於職務上應守秘密者,其封鎖或攜去,應經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但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監督公務員不得拒絕。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各部隊、各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如於職務上應守秘密者,其封鎖或攜去,應經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但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監督公務員不得拒絕。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各部隊、各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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