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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27證件之封存及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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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2. 2.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3. 3.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27條,當調查人員需要時,可以臨時封存相關證件或攜帶其中的全部或部分。在進行封存或攜帶證件的行為時,應當經過主管長官的允許,除非有妨害國家利益的情況,否則主管長官不得拒絕。對於攜帶的證件,調查人員應當在上面加蓋圖章,並由主管人員發給收據。 這意味著,當調查人員需要對案件中的相關證件進行封存或攜帶時,必須經過主管長官的允許,否則主管長官不能拒絕。此外,主管人員應在證件上加蓋章,並由調查人員提供收據。這是為了確保證件的安全性和避免任何濫用或損壞的情況發生。 然而,在這個問題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資料來源,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參考和例證。需要更多的背景資料和相關的文件才能更具體地解釋這一法條的應用和限制。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0713 制定)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0380520 修正)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如於職務上應守秘密者,其封鎖或攜去,應經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但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監督公務員不得拒絕。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0420417 修正)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13 制定)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0380520 修正)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如於職務上應守秘密者,其封鎖或攜去,應經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但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監督公務員不得拒絕。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0420417 修正)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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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27 條規定:「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