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第27條,當調查人員需要時,可以臨時封存相關證件或攜帶其中的全部或部分。在進行封存或攜帶證件的行為時,應當經過主管長官的允許,除非有妨害國家利益的情況,否則主管長官不得拒絕。對於攜帶的證件,調查人員應當在上面加蓋圖章,並由主管人員發給收據。 這意味著,當調查人員需要對案件中的相關證件進行封存或攜帶時,必須經過主管長官的允許,否則主管長官不能拒絕。此外,主管人員應在證件上加蓋章,並由調查人員提供收據。這是為了確保證件的安全性和避免任何濫用或損壞的情況發生。 然而,在這個問題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資料來源,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參考和例證。需要更多的背景資料和相關的文件才能更具體地解釋這一法條的應用和限制。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如於職務上應守秘密者,其封鎖或攜去,應經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但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監督公務員不得拒絕。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如於職務上應守秘密者,其封鎖或攜去,應經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但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監督公務員不得拒絕。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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