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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 27 條(證件之封存及攜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2.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3.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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