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監察法第28條,當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遭遇困難或遭到抗拒,或需要保全證據時,可以向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相關機關提出協助的請求。同條另有規定,當調查人員遭遇抗拒或需要保全證據時,可以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舉例如下: 根據《監察法》第28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遭遇了抗拒或需要保全證據,他們可以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例如,當調查人員前往某公司調查貪污行為時,公司高層可能會不配合並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據。在這種情況下,調查人員可以通知當地警察局協助處理,並協助他們取得必要的證據,以便進一步進行調查和追究責任。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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