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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28要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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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2. 2.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監察法第28條,當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遭遇困難或遭到抗拒,或需要保全證據時,可以向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相關機關提出協助的請求。同條另有規定,當調查人員遭遇抗拒或需要保全證據時,可以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舉例如下: 根據《監察法》第28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遭遇了抗拒或需要保全證據,他們可以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例如,當調查人員前往某公司調查貪污行為時,公司高層可能會不配合並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據。在這種情況下,調查人員可以通知當地警察局協助處理,並協助他們取得必要的證據,以便進一步進行調查和追究責任。

立法沿革 2

(0370713 制定)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0380520 修正)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 證據名詞
(0370713 制定)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0380520 修正)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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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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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28 條規定:「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