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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29要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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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29條的規定,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如果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的可能,可以通知當地警檢機關協助,以進行適當的防範措施。這表示調查人員有權利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以確保調查的順利進行。此外,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所頒發的「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在第三點中提到,各級協助偵查犯罪人員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等行動時,應通報當地警機關並會同辦理。這可以作為監察法第29條的參考,充分顯示了調查人員可以根據法律進一步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調查。

立法沿革 2

(0370713 制定)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0380520 修正)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13 制定)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0380520 修正)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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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29 條規定:「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