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根據監察法第29條的規定,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如果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的可能,可以通知當地警檢機關協助,以進行適當的防範措施。這表示調查人員有權利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以確保調查的順利進行。此外,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所頒發的「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在第三點中提到,各級協助偵查犯罪人員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等行動時,應通報當地警機關並會同辦理。這可以作為監察法第29條的參考,充分顯示了調查人員可以根據法律進一步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調查。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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