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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30委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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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2. 2.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當監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委託其他機關進行調查。這意味著監察院可以將特定的案件或事項交由其他機關負責調查,以便更好地處理相關問題。例如,監察院可能會委託警察機關調查一個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根據監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一旦各機關接受了監察院的委託,它們必須立即開始調查並向監察院提供書面答覆。這意味著被委託的機關需要儘快開展調查並向監察院報告調查的結果。例如,如果監察院認為某個政府部門存在腐敗問題,它可以委託內部審計機構進行調查,該機構必須立即開始調查並向監察院提交書面報告。

立法沿革 2

(0370713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80520 修正)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13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80520 修正)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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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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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30 條規定:「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