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第8條的規定: 1.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這表示當彈劾案經由至少9名非提案委員的監察委員進行審查並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立即提出彈劾案給懲戒機關。此外,如果在同一案件中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經過審查後,應將其送給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2. 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需要投票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成立決定。這意味著在審查會上,需要投票委員中的過半數同意才能成立決定。 參考資料: - 監察法(民國107年修正)
彈劾案提議後,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事實。 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經提議後,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事實。 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第二項。 二、鑑於彈劾案乃攸關人民重大權益,為避免監察委員利用不記名投票規避責任,實應修改為採用記名投票,落實民主政治,獲取人民信任。另規範,彈劾之成立,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彈劾案提議後,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事實。 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經提議後,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事實。 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一、新增第二項。 二、鑑於彈劾案乃攸關人民重大權益,為避免監察委員利用不記名投票規避責任,實應修改為採用記名投票,落實民主政治,獲取人民信任。另規範,彈劾之成立,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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