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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2. 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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