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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52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現役軍人違法失職,如未經監察院彈劾時,是否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一案

主旨

關於現役軍人違法失職,如未經監察院彈劾時,是否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九○) 署人考字第○九○○○一六五三一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九一) 秘台廳行二字第○三五二七號函略以:「按本院釋字第二六二號解釋明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其理由書中並指出:『憲法除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定有明文外,對於一般彈劾案之審議,並未就文職或武職公務員作不同之規定。因此,監察院如就軍人違法或失職行為成立彈劾案時,自應將該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意旨。監察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即係依此意旨所為之規定。至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者,除彈劾案成立者外,為維護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合一,確保統帥權及軍令之貫徹執行,其懲罰仍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故現役軍人違法失職,如屬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八條規定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且未經監察院彈劾者,其懲罰即仍應依該法行之。至於現役軍人之其他違法失職情事,如未經監察院彈劾時,是否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應本於權責辦理。」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四 承辦人及電話:黃慶元,○二-二三七五二○八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52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2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現役軍人違法失職,如未經監察院彈劾時,是否應移送公務員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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