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根據監察法第6條的規定,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時,需要有至少兩人以上的提議,向監察院提出彈劾案。這意味著在公務人員的違法或失職行為被認定後,至少需要兩位監察委員提出彈劾案才能進行相關程序。
監察委員對於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立法理由對於公務人員認有違失時,監察委員提議彈劾案之人數,增列二人以上,以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三、四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對於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對於公務人員認有違失時,監察委員提議彈劾案之人數,增列二人以上,以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三、四項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