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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6彈劾案之提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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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6條的規定,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時,需要有至少兩人以上的提議,向監察院提出彈劾案。這意味著在公務人員的違法或失職行為被認定後,至少需要兩位監察委員提出彈劾案才能進行相關程序。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0713 制定)

監察委員對於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0420417 修正)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0811030 修正)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立法理由對於公務人員認有違失時,監察委員提議彈劾案之人數,增列二人以上,以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三、四項之規定。

  • 失職名詞
  • 彈劾名詞
(0370713 制定)

監察委員對於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0420417 修正)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0811030 修正)

對於公務人員認有違失時,監察委員提議彈劾案之人數,增列二人以上,以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三、四項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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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6 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