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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20糾舉不成立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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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20條的規定,當糾舉案經審查後認為不成立,但提案委員對此有異議時,應立即將該糾舉案轉交給其他三人以上的監察委員進行審查,以作最終的決定。這個條文確保了在糾舉案件中的異議能夠被妥善處理和審查,且最終決定是由多個監察委員共同作出的。這樣可以保證糾舉案件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有一個與此條文相關的範例是:在一起糾舉案中,審查結果認為不成立,但其中的一名提案委員對此提出異議。根據監察法的規定,該糾舉案就會被轉交給其他三人以上的監察委員重新進行審查,以確定最終的決定。這樣能夠確保糾舉案件得到充分的討論和審查,且最終的決定是由多個監察委員共同作出的。

立法沿革 3

(0370713 制定)

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前條糾舉書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停職或其他行政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察院聲復理由。

(0391128 修正)

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前條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份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決定停職或其他行政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察院聲復理由。

(0420417 修正)

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 異議名詞
(0370713 制定)

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前條糾舉書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停職或其他行政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察院聲復理由。

(0391128 修正)

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前條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份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決定停職或其他行政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察院聲復理由。

(0420417 修正)

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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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20 條規定:「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