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根據監察法第20條的規定,當糾舉案經審查後認為不成立,但提案委員對此有異議時,應立即將該糾舉案轉交給其他三人以上的監察委員進行審查,以作最終的決定。這個條文確保了在糾舉案件中的異議能夠被妥善處理和審查,且最終決定是由多個監察委員共同作出的。這樣可以保證糾舉案件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有一個與此條文相關的範例是:在一起糾舉案中,審查結果認為不成立,但其中的一名提案委員對此提出異議。根據監察法的規定,該糾舉案就會被轉交給其他三人以上的監察委員重新進行審查,以確定最終的決定。這樣能夠確保糾舉案件得到充分的討論和審查,且最終的決定是由多個監察委員共同作出的。
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前條糾舉書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停職或其他行政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察院聲復理由。
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前條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份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決定停職或其他行政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察院聲復理由。
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前條糾舉書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停職或其他行政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察院聲復理由。
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前條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份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決定停職或其他行政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察院聲復理由。
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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