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第19條的規定,監察委員對於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的公務人員,有權進行糾舉。在進行糾舉時,監察委員應先予以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糾舉案經由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的審查和決定後,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如果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則應直接送交相應的司法或軍法機關進行處理。 作為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引用《監察法》第19條的內容,並举一个例子:例如,如果一名監察委員發現一位公務人員涉嫌收受賄賂或其他違法行為,該委員可以對該公務人員進行糾舉,並提議對該公務人員進行停職處分。經監察委員會審查後,將糾舉案送達給被糾舉人所屬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讓主管長官進一步處理此案,並可能將其移送相關司法機關處理。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認為應迅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者,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得同時以書面逕送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認為應迅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者,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認為應迅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者,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得同時以書面逕送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認為應迅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者,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