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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19糾舉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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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2. 2.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19條的規定,監察委員對於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的公務人員,有權進行糾舉。在進行糾舉時,監察委員應先予以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糾舉案經由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的審查和決定後,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如果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則應直接送交相應的司法或軍法機關進行處理。 作為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引用《監察法》第19條的內容,並举一个例子:例如,如果一名監察委員發現一位公務人員涉嫌收受賄賂或其他違法行為,該委員可以對該公務人員進行糾舉,並提議對該公務人員進行停職處分。經監察委員會審查後,將糾舉案送達給被糾舉人所屬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讓主管長官進一步處理此案,並可能將其移送相關司法機關處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0713 制定)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認為應迅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者,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得同時以書面逕送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0391128 修正)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認為應迅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者,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0420417 修正)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 失職名詞
  • 停職名詞
(0370713 制定)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認為應迅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者,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得同時以書面逕送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0391128 修正)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認為應迅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者,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0420417 修正)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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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19 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