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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18因彈劾案受懲戒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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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2. 2.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 18 條的規定: 1. 在經過彈劾並受到懲戒的人,在停止任用期間不得由任何機關聘用。 2. 被彈劾者在懲戒案件進行期間,如果有升遷的事項應在懲戒處分後撤銷,但如果懲戒處分只是申誡的話,則不受此限制。 相關範例: 根據監察法第 18 條的第一項,一旦某人因彈劾案受到懲戒,他在停止任用的期間期間不能夠被其他機關聘用。例如,如果某公務員因彈劾案而被裁定受到懲戒,那麼該公務員在停止任用的期間內,其他機關不得任用他。 另一方面,根據監察法第 18 條的第二項,被彈劾者在懲戒案件進行期間,如果有升遷的事項,應在懲戒處分後撤銷。然而,如果懲戒處分只是申誡,則不受此限制。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名公務員在彈劾案件進行期間獲得升遷的機會,該升遷應該要在經過懲戒處分後撤銷。但是如果懲戒處分只是申誡,則不需要撤銷升遷。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0713 制定)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

(0380520 修正)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

(0420417 修正)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

  • 彈劾名詞
  • 懲戒名詞
  • 撤銷名詞
  • 申誡名詞
(0370713 制定)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

(0380520 修正)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

(0420417 修正)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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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18 條規定:「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