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第 18 條的規定: 1. 在經過彈劾並受到懲戒的人,在停止任用期間不得由任何機關聘用。 2. 被彈劾者在懲戒案件進行期間,如果有升遷的事項應在懲戒處分後撤銷,但如果懲戒處分只是申誡的話,則不受此限制。 相關範例: 根據監察法第 18 條的第一項,一旦某人因彈劾案受到懲戒,他在停止任用的期間期間不能夠被其他機關聘用。例如,如果某公務員因彈劾案而被裁定受到懲戒,那麼該公務員在停止任用的期間內,其他機關不得任用他。 另一方面,根據監察法第 18 條的第二項,被彈劾者在懲戒案件進行期間,如果有升遷的事項,應在懲戒處分後撤銷。然而,如果懲戒處分只是申誡,則不受此限制。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名公務員在彈劾案件進行期間獲得升遷的機會,該升遷應該要在經過懲戒處分後撤銷。但是如果懲戒處分只是申誡,則不需要撤銷升遷。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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