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第13條的規定: 1.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 這表示在彈劾案審查過程中,監察院的人員不能公開透露案件的細節或審查進度。他們必須保守案件的機密性,避免對外洩露任何資訊。 2. 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一旦彈劾案的審查決定確定後,監察院應該公開案件的內容。然而,如果該案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應該保密的資訊,那麼這些機密資訊應該被隱藏起來,不公開揭露。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彈劾案涉及國防事務,那麼監察院在公布該案件內容時,應隱去與國防有關的機密資訊,以確保國家的安全。這是根據法律所要求的,監察院必須遵守這樣的規定。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懲戒機關議決處分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立法理由原法第十三條之保密義務已成為監察院及監察委員避免社會公評之保護傘,則易生濫權作為或濫權不作為之疑慮。故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已無受外力影響之疑慮,應公布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懲戒機關議決處分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原法第十三條之保密義務已成為監察院及監察委員避免社會公評之保護傘,則易生濫權作為或濫權不作為之疑慮。故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已無受外力影響之疑慮,應公布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