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根據《監察法》第1條的規定,監察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該條款也提到,除了審計權的行使有另外的規定外,其他行使權力都是依據《監察法》的規定。舉例來說,監察院可以根據該法律進行彈劾某位公務人員或提出糾正案,以保障公務人員的依法執行職務。
監察院依憲法之規定,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同意權及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刪除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依憲法之規定,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同意權及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刪除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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