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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1本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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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1條的規定,監察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該條款也提到,除了審計權的行使有另外的規定外,其他行使權力都是依據《監察法》的規定。舉例來說,監察院可以根據該法律進行彈劾某位公務人員或提出糾正案,以保障公務人員的依法執行職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370713 制定)

監察院依憲法之規定,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同意權及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0811030 修正)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刪除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 憲法法規
  • 憲法增修條文法規
  • 彈劾名詞
(0370713 制定)

監察院依憲法之規定,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同意權及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0811030 修正)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刪除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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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1 條規定:「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