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監察法第2條規定了監察院的職權範疇,包括行使監察委員的彈劾權、糾舉權以及由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根據此條款,監察院有權對公務員的違法行為或失職行為進行監察和彈劾,並且可以對各項問題提出糾正案。例如,監察院可以根據該條款對涉及貪污的公務員進行調查和懲戒,並提出相應的糾正案以維護公共利益。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刪除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刪除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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