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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2職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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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法第2條規定了監察院的職權範疇,包括行使監察委員的彈劾權、糾舉權以及由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根據此條款,監察院有權對公務員的違法行為或失職行為進行監察和彈劾,並且可以對各項問題提出糾正案。例如,監察院可以根據該條款對涉及貪污的公務員進行調查和懲戒,並提出相應的糾正案以維護公共利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370713 制定)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0811030 修正)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刪除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 彈劾名詞
(0370713 制定)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0811030 修正)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刪除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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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2 條規定:「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