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根據監察法第4條,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這表示監察院以及監察委員有職責收受人民的書狀,以便處理相關事務。具體收受書狀的辦法則由監察院來規定。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行使職權,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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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行使職權,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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