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根據監察法第10條,當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但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立即將該彈劾案交付另外九名以上的監察委員進行審查,以做出最終的決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審查結果的公正性和多數意見的尊重。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彈劾案一開始經過提案委員外的九名以上的監察委員審查後被認為不成立,但是提案委員提出異議,導致該彈劾案被再次交付給另外九名以上的監察委員進行審查,最終做出了提案彈劾的決定。這符合監察法第10條的規定。
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