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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32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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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監察法第32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監察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該法從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的公布日期需參考法規公布文件以確定生效日期。 而根據監察法第32條第2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則是從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這意味著這些法條的內容在該日期後開始具有法律效力。 舉例如下: 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監察法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與監察法第32條具體相關的範例。但是根據該法第2項的規定,可以推斷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後,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內容開始適用。

立法沿革 2

(0400914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08110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列第二項。

(0400914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0811030 修正)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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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32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