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監察法第32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監察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該法從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的公布日期需參考法規公布文件以確定生效日期。 而根據監察法第32條第2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則是從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這意味著這些法條的內容在該日期後開始具有法律效力。 舉例如下: 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監察法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與監察法第32條具體相關的範例。但是根據該法第2項的規定,可以推斷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後,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內容開始適用。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列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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