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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23糾舉案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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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23條的規定,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內容,適用於糾舉案件中。具體來說,這些條文可能包括關於監察人的權限和義務、糾舉的程序和要求、監察人對被糾舉人進行調查和審理的程序等。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我無法確定這些具體的條文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3

(0370713 制定)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0380520 修正)

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0420417 修正)

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

(0370713 制定)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0380520 修正)

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0420417 修正)

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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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