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如果行政院或其所屬機關在收到糾正案後超過兩個月仍未回覆改善與處置的事實,相關委員會可以召開會議討論,並透過決議以書面方式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所屬機關的主管人員到院質問。這意味著監察機關有權監督行政院或其所屬機關在糾正案件上的執行情況,並要求相關人員提供解釋或回答問題。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機關及時回應監察機關提出的糾正案,並確保改善與處置措施的執行。例如,如果監察院對某個機關提出糾正案,並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改善相關問題,而該機關超過兩個月仍未回覆或執行相應措施,相關委員會可以召開會議,決定以書面方式質問該機關的主管人員,或要求他們到監察院回答相關問題。 參考資料: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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