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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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書狀如係申請覆查者,應依監察法施行細則有關覆查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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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如果人民書狀是申請覆查的話,應該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中有關覆查的規定進行處理。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人民書狀申請覆查的內容應該包括具體的申請事由和相關證據,並簽署申請人的姓名或蓋章。申請覆查的期限為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譬如在一個案件中,公民甲向監察院提出了覆查申請,指控某公務員違法或濫用權力,並提供了相關的文件和證據。監察院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中的規定,收到申請後審理並進行相關調查,最終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 監察法施行細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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