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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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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書狀如係申請覆查者,應依監察法施行細則有關覆查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如果人民書狀是申請覆查的話,應該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中有關覆查的規定進行處理。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人民書狀申請覆查的內容應該包括具體的申請事由和相關證據,並簽署申請人的姓名或蓋章。申請覆查的期限為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譬如在一個案件中,公民甲向監察院提出了覆查申請,指控某公務員違法或濫用權力,並提供了相關的文件和證據。監察院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中的規定,收到申請後審理並進行相關調查,最終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 監察法施行細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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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書狀如係申請覆查者,應依監察法施行細則有關覆查之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