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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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書狀經本院處理後,除依法令不得對外宣洩之事項者外,應函復陳訴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函復: 一、匿名書狀。 二、陳訴人死亡或所在不明。 三、陳訴人於短期內連續遞送內容類同之書狀,經併案處理,業經函復。 四、陳訴人之案件業經函復,而續訴書狀無新事證。 五、陳訴內容空泛、荒謬、謾罵。
- 2.人民書狀經各委員會處理後,應否函復,依其決議辦理。
- 3.陳訴人所附證件如係原本,而有發還必要時,予以影印附卷備查,原本檢還。
- 4.陳訴案件之附件資料原件,認為有發還之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於歸檔前,檢還陳訴人。經檢還後,如再行檢送到院,得經委員批辦後,逕行歸檔。
- 5.前項之申請,陳訴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申請檢還之附件資料原件,如已歸檔,應依檔案申請應用之相關規定辦理。
- 6.陳訴案件之附件資料,如係成分不明物品、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應予密封並書明名稱、數量,移送本院政風室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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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3條,共有6項規定: 1. 人民書狀經本院處理後,應函復陳訴人,除非匿名書狀、陳訴人死亡或所在不明、陳訴內容類同被併案處理並已函復、續訴書狀無新事證、或陳訴內容空泛、荒謬、謾罵等情形之一,不予函復。 範例:根據監察院的處理辦法,若陳訴人使用匿名書狀提出陳訴,監察院不會對其進行函復。 2. 人民書狀經各委員會處理後,應依該委員會的決議辦理函復與否。 範例:根據監察院的處理辦法,對於人民書狀的處理結果是根據各委員會的決議,而非統一標準。 3. 如果陳訴人所附的證件是原本,且有必要要發還給陳訴人時,監察院會將其影印並附在卷宗中供查閱,原本則予以歸還。 範例:如果陳訴人提供的證件是原始文件,監察院會將其影印並放在卷宗中,以保留證據的完整性。 4. 如果陳訴案件的附件資料原件被認為需要發還給陳訴人時,可以根據職權或申請的方式,在歸檔前將其歸還給陳訴人。如果再次送到監察院後,經委員批准後可以直接歸檔。 範例:如果陳訴案件的附件資料原件被認為需要發還給陳訴人,監察院可以在歸檔前將其發還,但必須經過委員的批准。 5. 陳訴人如要申請發還附件資料原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且若該附件資料已歸檔,則依相關申請應用的規定辦理。 範例:如果陳訴人希望申請發還附件資料原件,應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並根據相關規定辦理申請。 6. 如果陳訴案件的附件資料屬於成分不明物品、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監察院應予密封並標明名稱、數量,移送本院政風室依法處理。 範例:如果陳訴案件的附件資料包含了成分不明的物品、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監察院應進行密封,並標明名稱和數量,并移交給本院政風室進一步處理。 來源:司法院 監察院公文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4月16日)
- 法令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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