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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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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