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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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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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指當人民對依法應提起訴願或訴訟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按照訴願或訴訟規定辦理,或者直接將其移送主管機關。這表示如果人民已經進入行政救濟程序,監察院就不會再受理相關陳情。 例子:陳情人已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監察院不再受理相同事項的陳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當人民的事項已經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監察院也就不會再受理相關陳情。這是因為司法和軍法體系已經能夠處理相關的問題。 例子:陳情人已向法院提起起訴,監察院不再受理相同事項的陳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當人民的陳情已經被轉交給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監察院也就不會再受理相關陳情。這是因為已經有其他機關負責處理此事。 例子:陳情人的案件已經被轉交給內政部處理,監察院不再受理相同事項的陳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如果人民的陳情以副本或匿名文件的方式送交監察院,根據第12條的規定,監察院也會處理此類陳情。這是因為即使是以非正式的方式提出,也可能涉及到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所以仍然需要進行調查。 例子:陳情人以匿名信件的方式向監察院提出檢舉,監察院會進行相關調查。
- 失職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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