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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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1條」,可以針對其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受理之處理: 一、被訴人非本院職權行使對象者。這表示若被投訴的對象並非監察院的職權範圍內,則該投訴書將被視為不受理。 二、陳訴事由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這表示若投訴的事由不在監察院的職權範圍內,則該投訴書將被視為不受理。 三、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這表示若事情需要透過司法或軍事法院來提起訴訟,則該投訴書將被視為不受理。 四、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這表示若事情應該透過訴願程序或行政訴訟來解決,則該投訴書將被視為不受理。 五、陳訴人自誤訴願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這表示若投訴人在訴願或訴訟程序上犯了錯誤,或是放棄了權利,則該投訴書將被視為不受理。 2.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案件,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處理。這表示即使在前面提到的第三款至第五款的情況下,如果被投訴的對象有涉嫌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的情況,監察院仍應該進行處理。 以上解釋是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參考資料,並且使用最新版本的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進行分析。
- 非名詞
- 起訴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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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