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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受理之處理: 一、被訴人本院職權行使對象者。 二、陳訴事由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 三、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 四、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 五、陳訴人自誤訴願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
  2.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案件,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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