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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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書狀應由監察業務處就陳訴事由查明有無前案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事後,簽擬處理方式(處理原則如附表),依前條規定送請委員批辦或送相關委員會處理。但下列人民書狀之處理,得由監察業務處簽請院長核定: 一、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屬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得處理案件之人民書狀。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民書狀,且無同條第二項規定仍應受理之情事者。 三、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人民書狀,且無同條但書規定仍應調查之情事者。 四、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民書狀。 五、委員調查中或委託機關(構)調查中,就同一事實之續訴書狀。 六、應函請有關機關(構)說明函復、參考處理或逕行函復陳訴人之人民書狀。 七、應函請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之人民書狀。 八、屬建議或參考性質之人民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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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0條,人民書狀的處理方式取決於陳訴的事由,監察業務處需先查明是否有類似案件,並依照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簽擬處理方式,再送請委員批辦或送相關委員會處理。 然而,有些人民書狀的處理方式需要由監察業務處請院長核定,包括:1.符合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得處理案件之書狀;2.符合第11條第1項規定,且無符合第11條第2項規定的情事;3.符合第12條各款規定,且無符合第12條但書規定的情事;4.符合第13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書狀;5.在委員調查中或委託機關(構)調查中,就同一事實之續訴書狀;6.應函請有關機關(構)說明函復、參考處理或逕行函復陳訴人之書狀;7.應函請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之書狀;8.屬建議或參考性質之書狀。 以下是參考案例: 根據資料,監察院收到一份人民書狀,陳述某政府機關的不法違法行為,並要求監察院調查。根據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監察院的監察業務處應首先查明是否有類似案件,再簽擬處理方式。如果該書狀符合第12條的某一項規定,且無符合第12條但書規定的情事,則處理方式需請監察院院長核定。
-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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