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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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書狀之批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民書狀由監察業務處簽請值日委員於三日內批辦。 二、人民到院陳情所收受之書狀,除有前案者外,由值日委員批辦。 三、委員於巡察責任區巡察時收受之書狀,除有前案者外,得由巡察委員批辦。 四、經委員交監察業務處向有關機關(構)函詢之人民書狀,除有前案者外,得由該委員批辦。 五、同一案件之續訴書狀及有關文件,由原批辦委員批辦。如原批辦委員因故不能批辦時由值日委員批辦。 六、委員批辦人民書狀遇有應行迴避時,應簽註迴避理由,陳報院長決定後,改由當日或次日值日委員批辦。
- 2.人民書狀經委員核批後,院長認為必要時,得商請批辦委員同意後,更改之。
- 3.陳訴人不服委員批辦者,得經批辦委員核批,移送相關委員會處理。
- 4.人民書狀屬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得處理,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由監察業務處送該委員會處理。
- 5.人民書狀已送相關委員會處理者,同一案件之續訴書狀及有關文件,由監察業務處送該委員會處理。
- 6.本條所稱同一案件,係指同一或不同之陳訴人,就不可分之同一基本事實,所陳訴之案件。前項規定之同一案件,其認定發生爭議時,交由相關委員會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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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人民書狀的批辦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書狀的批辦由監察業務處的值日委員負責,並在三天內批辦。然而,有些特殊情況下,委員巡察時收到的書狀可以由巡察委員批辦。如果委員交由監察業務處向相關機關函詢的人民書狀,也可以由該委員批辦。同一案件的續訴書狀和相關文件則由原批辦委員批辦,如果原批辦委員因故不能批辦,則由值日委員批辦。如果委員在批辦人民書狀時需要迴避,必須簽註迴避理由,並經院長決定後,改由當日或次日值日委員批辦。 該規定還提到,如果陳訴人不滿意委員的批辦結果,可以經批辦委員核批後,移送相關委員會處理。如果人民書狀涉及到酷刑、侵害人權或歧視等情況,則由監察業務處送交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同一案件的續訴書狀和相關文件也由監察業務處送交該委員會處理。至於何謂同一案件,則指同一或不同的陳訴人對於同一基本事實所陳述的案件。如果對於同一案件的認定有爭議,則交由相關委員會進行會議決議。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了監察院的《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9條內容。
- 陳情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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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