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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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委員為接見人民陳情及批辦人民書狀,每日依籤定席次由委員一人輪值,並於輪值前通知之。值日委員因故不能到值時,應先自行商請其他委員代理,並於事前以書面通知監察業務處。
- 2.人民到院陳情,先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查明有無前案及無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事後填寫報告單送請值日委員處理。人民就同一陳情案,未能提出新事證而反覆到院陳情者,以查詢案件處理,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查明答復之。
- 3.陳情人或其隨同人員如有妨害公務、侮辱官署或誣告之行為者,有關人員得簽送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後由本院函送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 4.本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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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條文主要涉及監察院委員接見人民陳情及處理人民書狀的相關事宜。具體解釋如下: 1. 值日制度:根據該條文,監察院委員會轮值接見人民陳情及批辦人民書狀的工作。每天由一位委員輪流值班,並且事前需要通知該委員。若值日委員因故不能到值時,應先自行商請其他委員代理,並提前以書面通知監察業務處。 2. 陳情受理程序:根據該條文,人民到監察院陳情時,首先由陳情受理中心的人員查明是否有前案以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包括本辦法第11條第1項各款、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第13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的情事。待確認後,填寫報告單並送交值日委員處理。若人民對同一陳情案反覆到院而未能提出新證據,則陳情受理中心人員可查詢案件處理並給予答復。 3. 不當行為處理:根據該條文,若陳情人或其隨同人員有妨害公務、侮辱官署或誣告等行為,相關人員可簽送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後,由監察院函送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4. 其他規定:針對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的具體運作,則另行訂定要點,該要點則不在本問題範圍內。 參考資料: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 陳情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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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