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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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人民書狀如下: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及監察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收受之人民陳情或檢舉文件。 二、值日委員或巡迴監察(以下簡稱巡察)委員接見陳情人之陳情書、檢舉書或口頭陳述之意見或詢問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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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2條的规定,人民書狀指的是監察院及監察委員接收的人民陳情或檢舉文件,以及值日委員或巡迴監察接見陳情人所提供的陳情書、檢舉書或口頭陳述的意見或詢問的紀錄。 根据我所能找到的最新資料《監察院法》修正條文及相關規定,我無法找到具體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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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