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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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準用人民書狀之處理程序: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相關規定移送本院審查之案件。 二、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案件。 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之案件。 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之案件。 五、有關公務人員或機關之工作設施違法失職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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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3條,以下文件準用人民書狀的處理程序: 一、依據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相關規定移送本院審查的案件。這表示當公務員或法官涉嫌違反懲戒法或法官法時,可以被監察院移送審查。 二、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的案件。這意味著當審計機關發現違反審計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的情況時,可以向監察院報告並請求處理。 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的案件。這表示各個機關或組織可以向監察院提交案件以進行調查。 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的案件。這指的是監察院的委員提出建議,認為某個案件需要調查,並請求本院處理。 五、關於公務人員或機關的工作設施違法失職事件的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情節重大者。這表示當有關公務人員或機關違法失職的情況被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揭示,且情節重大時,監察院可以介入處理。 以上資料來自監察院官方網站(https://www.c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9)+審計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01)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法官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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