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文件準用人民書狀之處理程序: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相關規定移送本院審查之案件。 二、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案件。 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之案件。 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之案件。 五、有關公務人員或機關之工作設施違法失職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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