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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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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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10 條是指議案的提出方式,根據該規則,議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具體而言,該條規定議案必須以書面方式提交給監察院會議,而非口頭提出。這樣可以確保議案內容清晰明確,讓委員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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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