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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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未經發表之文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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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9條,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未經發表之文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這是爲了確保會議中的未公開文件不被透露出去。根據這項規定,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因專業義務或保密要求而需要守秘的文件,必須嚴守機密,不得外洩。違反這項規定將會受到紀律處分或其他法律追究。 參考資料:監察院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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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