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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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經全體提案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經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 2.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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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引述的文本並沒有提到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12 條的內容,所以無法提供針對該法規的解釋。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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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