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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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未經徵得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撤回之。經附議討論後,原動議人如欲撤回,須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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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13條,臨時動議在徵得附議前可以由動議人撤回。如果在附議討論後,原動議人想要撤回動議,需要經由主席徵詢出席委員是否有異議,如果沒有異議,則可以撤回;如果有異議,則由主席進行表決決定。如果動議經過修正,則不能再撤回。 參考資料: - 監察院會議規則。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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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