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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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時間、地點、分別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並印附各議案之全文,審查報告,及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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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14條規定了議事日程的內容,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分別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此外,議事日程還應印附各議案之全文、審查報告和關係文書。這些資料應該在議事日程中完整呈現。例如,當委員開會時,應該事先知道開會時間和地點,以及需要報告和討論的事項。同時,議事日程還應包括每個議案的全文、審查報告和相關的文書。這些資料的印附可以讓委員對每個議案有充分的了解,以便進行討論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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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