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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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三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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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15條,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至少在開會前三天分送給各出列席人員。不過,對於機密議案,則不受這一期限的限制。 參考資料: - 監察院會議規則 (修正日期:109年2月27日)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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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