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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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會議於已足法定人數,主席即宣告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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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16條,每次會議在已足法定人數的情況下,主席即宣告開會。根據這一條規定,只有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情況下,主席才能宣告會議開始。如果法定人數不足,則會議無法正式開始。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議有足夠的參與者,以便能夠有效地進行討論和決策。具體的法定人數要求可能根據不同情況而異,例如根據該機構的章程或相關法規。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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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