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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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並有二人以上附議時,應改為討論事項,於討論事項之前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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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17 條,如果議事日程所列的報告事項被出席委員提議並且有至少二人附議,則應將其改為討論事項,並在討論事項之前進行討論。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有足夠的委員支持和關注某一事項,並為其進行深入討論。這樣可以提高討論事項的重要性和關注度,並確保委員們能夠進行充分的討論和溝通。不過,在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的案例與該條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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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