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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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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應就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其餘主張無須付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1 條,當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應根據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的遠近,進行逐次的表決。如果先進行表決的意見已經獲得多數同意時,就不需要再進行其他主張的表決。 舉例來說,如果在監察院的會議中有一個提案有兩個以上的主張,A 主張是將資金投入環境保護的計劃,B 主張是將資金投入教育領域。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1 條,會議應先進行表決,看是否有足夠的人支持 A 主張。如果 A 主張在表決中獲得多數同意,則 B 主張就不需要再進行表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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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1 條規定:「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應就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