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應就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其餘主張無須付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1 條,當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應根據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的遠近,進行逐次的表決。如果先進行表決的意見已經獲得多數同意時,就不需要再進行其他主張的表決。 舉例來說,如果在監察院的會議中有一個提案有兩個以上的主張,A 主張是將資金投入環境保護的計劃,B 主張是將資金投入教育領域。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1 條,會議應先進行表決,看是否有足夠的人支持 A 主張。如果 A 主張在表決中獲得多數同意,則 B 主張就不需要再進行表決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