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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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同意,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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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26條,當散會時間快到但議事還沒有結束時,主席可以徵詢出席的委員同意,並延長會議時間。這是用來處理在原定的會議時間內無法完成的事項。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的範例與此條有直接關聯的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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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