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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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對於決議案之申請復議,須有出席委員六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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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7 條,對於決議案的申請復議,需要出席委員的六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進行復議。此規定是為了確保出席委員能夠有效地參與復議程序,保障決議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監察院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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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