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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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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
  2. 2.復議案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28條的規定,復議動議必須在原案決議還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討論的時間由主席在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至於復議案的決議,必須符合法定的出席人過半數以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通過。 這條規定意味著,如果有人想要復議某個案件,他們必須在下次會議前提出復議動議。在討論復議時,主席需要得到出席人員的同意來確定討論的時間。而復議案經討論後,必須獲得出席人過半數的出席以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被決議通過。 參考資料來源: -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28條。 - 監察院網站,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agnose/member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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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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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8 條規定:「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