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 1.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
- 2.復議案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28條的規定,復議動議必須在原案決議還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討論的時間由主席在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至於復議案的決議,必須符合法定的出席人過半數以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通過。 這條規定意味著,如果有人想要復議某個案件,他們必須在下次會議前提出復議動議。在討論復議時,主席需要得到出席人員的同意來確定討論的時間。而復議案經討論後,必須獲得出席人過半數的出席以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被決議通過。 參考資料來源: -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28條。 - 監察院網站,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agnose/member14.html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