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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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人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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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30條的規定,會議紀錄應該有以下內容: 1. 會議次數。 2. 會議時間。 3. 會議地點。 4. 出席人和列席人的姓名。 5. 主席的姓名。 6. 紀錄人的姓名。 7. 報告事項。 8. 討論事項。 9. 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 這些內容應該在會議紀錄中明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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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