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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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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人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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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30條的規定,會議紀錄應該有以下內容: 1. 會議次數。 2. 會議時間。 3. 會議地點。 4. 出席人和列席人的姓名。 5. 主席的姓名。 6. 紀錄人的姓名。 7. 報告事項。 8. 討論事項。 9. 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 這些內容應該在會議紀錄中明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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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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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30 條規定:「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