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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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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如有錯誤或遺漏時,經本院會議之決定更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31條規定,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時宣讀,如果發現有錯誤或遺漏,則需要經過本院會議的決定進行更正。這意味著當出現錯誤或遺漏時,必須在下一次會議中經過監察院會議的同意,才能對會議紀錄進行更正。具體而言,如果在會議紀錄中發現了錯誤,比如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錯誤,或者有任何遺漏的情況,這些錯誤或遺漏必須在下一次會議上被指出並經過監察院會議的同意進行更正。舉例來說,假設在一次會議紀錄中,某個項目被誤寫成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錯誤的情況時,必須在下一次會議上進行更正並經過監察院會議的同意。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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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31 條規定:「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如有錯誤或遺漏時,經本院會議之決定更正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