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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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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經宣讀及主席簽名後,印送各委員,除應保守秘密者外,並登載於本院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參考資料,監察院會議規則第32條规定:會議紀錄經宣讀及主席簽名後,印送各委員,除應保守秘密者外,並登載於本院公報。 此條款規定,會議紀錄在經主席宣讀並簽名後,應印送給所有委員,除了一些應保守秘密的事項之外。會議紀錄也應被登載在監察院的公報上。 這意味著會議紀錄是監察院內重要的文件,需要在主席確認無誤後簽署並分發給全體委員。會議紀錄中的內容除了應保守秘密的部分之外,應該在監察院公報上公開。 範例參考資料:監察院會議紀錄示範文件,按照第32條的規定,經主席宣讀後,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簽署並分發給各位委員。同時,公開的事項也會被登載在監察院的官方公報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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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32 條規定:「會議紀錄經宣讀及主席簽名後,印送各委員,除應保守秘密者外,並登載於本院公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