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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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經宣讀及主席簽名後,印送各委員,除應保守秘密者外,並登載於本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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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參考資料,監察院會議規則第32條规定:會議紀錄經宣讀及主席簽名後,印送各委員,除應保守秘密者外,並登載於本院公報。 此條款規定,會議紀錄在經主席宣讀並簽名後,應印送給所有委員,除了一些應保守秘密的事項之外。會議紀錄也應被登載在監察院的公報上。 這意味著會議紀錄是監察院內重要的文件,需要在主席確認無誤後簽署並分發給全體委員。會議紀錄中的內容除了應保守秘密的部分之外,應該在監察院公報上公開。 範例參考資料:監察院會議紀錄示範文件,按照第32條的規定,經主席宣讀後,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簽署並分發給各位委員。同時,公開的事項也會被登載在監察院的官方公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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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